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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商标到期未续展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,需要继续使用的,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;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,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。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,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。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,注销其注册商标。
二、商标不规范使用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,自行改变注册商标、注册人名义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,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期满不改正的,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。
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进行 “拆分、组合、变形”使用,这种使用已经改变了原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,可能会因为不规范使用而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撤销。
三、连续三年不使用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如果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。
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地使用商标,同时也有助于清理闲置商标、遏制恶意注册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。
面对撤三,商标注册人无法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,那么该商标就有可能被商标局撤销。“商标撤三猛如虎”,商标注册人面临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。为了有效抵抗这种风险,提早做好有效证据的留存至关重要。如有不详,欢迎咨询
四、恶意抢注商标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二条,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,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。
如果发现有恶意抢注的情况,不仅会宣告该商标无效,还可能对抢注人进行行政处罚,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